(2015)城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宋修伟与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2015)城执字第19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修伟,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宋修伟,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57室。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修伟与被执行人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5)第13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5)第139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