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凤桂与卢兴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桂,卢兴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02号原告:杜凤桂,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卢兴斌,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凤桂与被告卢兴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凤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