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忠诉被告麻城市雨美佳沙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21号原告徐永忠。委托代理人刘炳霖,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雨美佳沙发厂。法定代表人游某,男,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忠诉被告麻城市雨美佳沙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忠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