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小静、王康炫等与刘伟明、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太,宋家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杨永太。被告:宋家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太诉被告宋家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太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太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太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