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键宇与张田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键宇,张田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肖键宇。委托代理人郑志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田婧。委托代理人谭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键宇诉被告张田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键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肖键宇负担。审 判 长 邓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