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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键宇与张田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键宇,张田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肖键宇。委托代理人郑志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田婧。委托代理人谭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键宇诉被告张田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键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肖键宇负担。审 判 长  邓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