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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后菊与乔国荣、乔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王后菊。被告乔国荣。被告乔辉。被告上海跃煌变压器油箱厂。法定代表人乔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菊与被告乔国荣,乔辉,上海跃煌变压器油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