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后菊与乔国荣、乔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王后菊。被告乔国荣。被告乔辉。被告上海跃煌变压器油箱厂。法定代表人乔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菊与被告乔国荣,乔辉,上海跃煌变压器油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