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永泉与潘秀莲、张肇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泉,潘秀莲,张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150号原告马永泉。被告潘秀莲。被告张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泉诉被告潘秀莲、张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均由原告马永泉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