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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哈大地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哈大地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孙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聊城市哈大地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少申。委托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林生。委托代理人吴锡林,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哈大地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7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金锋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人民陪审员  常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