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龚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龚某某,龚某,雷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龚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龚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雷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龚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已同被告龚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相波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代理审判员 陆安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梅显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