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严素俊与被告南京帝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素俊,南京帝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50号原告:严素俊,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帝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封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严素俊与被告南京帝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严素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素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素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严素俊负担;诉讼保全费用2520元,退回给原告严素俊。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