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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1586号原告邓某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告郑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于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原系二被告快递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日,被告于某某和原告说如其出资,被告可给其一个快递经营点。同日被告于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元,2015年1月14日再次借款45000元,两笔合计58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两张。2015年5月23日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但被告至今只偿还4000元。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应该具体明确,且必须向法庭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且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经本院询问后原告拒绝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退回原告邓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