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王忠元、许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王庆林。委托代理人:石明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忠元,系鄂AR82**号货车驾驶人、所有人。被告:许刚。被告:武汉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750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08号。原告王庆林诉被告王忠元、许刚、武汉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庆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庆林撤回对被告王忠元、许刚、武汉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庆林负担。审判员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赵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