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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定邦与蒋珍卫、顾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定邦,蒋珍卫,顾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卢定邦,居民。被告蒋珍卫,居民。被告顾学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定邦诉被告蒋珍卫、顾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定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定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卢定邦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人民陪审员 朱   爱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