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余某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某,男,198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魏旺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林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