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彪与吴国忠、马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彪,吴国忠,马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杨彪,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杨兆宁,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国忠,男,1963年6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大武口区。被告马学山,男,1974年8月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彪与被告吴国忠、马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彪未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绍燕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褚彦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浦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