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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孟范云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86号罪犯孟范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四日作出(2005)滕刑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范云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孟范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范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孟范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商河县司法局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的商司评字(2015)第7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7500元。本院��为,罪犯孟范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商河县司法局出具了接受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75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范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