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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1、黄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1,黄2,黄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00号原告张某某,女,194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1,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2,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3,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1、黄2、黄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法院催要,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