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1、黄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1,黄2,黄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00号原告张某某,女,194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1,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2,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3,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1、黄2、黄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法院催要,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