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万忠、董庆彬与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万忠,董庆彬,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董万忠。申请执行人董庆彬。被执行人何章兴。被执行人晋修琼。被执行人何章福。申请执行人董万忠、董庆彬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万忠、董庆彬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支付申请执行人董万忠、董庆彬案款共计63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75元、保全费36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于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的房产,但正在另案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共计63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75元、保全费367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尚欠申请执行人董万忠、董庆彬共计63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75元、保全费367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白利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