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王某某,天祝县人。被告康某某,天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治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