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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王某某,天祝县人。被告康某某,天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治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