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邢东霞与秦浩浩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东霞,秦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15号申请人邢东霞被执行人秦小旺保证人秦浩洁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南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秦浩洁自愿为被执行人秦小旺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秦浩洁担保秦小旺于2015年7月10日前还款5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全部结清,如果秦小旺中间有一次逾期不还,秦浩洁自愿替其偿还。现担保期限已过,被执行人秦小旺及保证人秦浩洁均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秦浩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秦浩洁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2014)武民南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秦小旺应给付邢东霞的款项。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