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洋诉被告李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32号原告王静洋,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被告:李素迎,女,满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洋诉被告李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所提供的原告本人的通讯联系方式,本院通过电话传唤原告,原告不按规定时间到庭、邮寄送达亦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自动放弃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洋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