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晓辉犯抢劫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12号罪犯唐晓辉(曾用名“唐晓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2)威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晓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唐晓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晓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唐晓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晓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晓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