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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991号原告潘某,居民,、206铺。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