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991号原告潘某,居民,、206铺。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