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浩与程伟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程伟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张浩,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生,住。被告程伟耕,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程伟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张浩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康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