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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袁金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关于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2013年开始,被告陈某出外打工,后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故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并要求其给付小孩抚养费用。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在黄石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起诉时,女方尚处于分娩后一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