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呼宏武、李高民与张军海、张建民、张长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宏武,李高民,张军海,张建民,张长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宏武。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国强,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海。上诉人呼宏武、李高民因与被上诉人张军海、张建民、张长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宏武、李高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军海、张建民、张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第004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耀武审 判 员 郭 丽代理审判员 雷俊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武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