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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51号原告: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大街1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远明,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方茂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晋圣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滁州国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