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1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芝干与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芝干,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00-1号申请执行人:孙芝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芝干与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芝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67788.85元,并承担执行费9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705.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