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西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江诉被告海城市立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海城市立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332号原告:黄江,男。委托代理人:孙博,辽宁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立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青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诉被告海城市立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2516元,由原告黄江负担。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