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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朱国芹、程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国芹,程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李赐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国芹。被执行人程启军。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芹、程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国芹、程启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