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培红与占志强、林秋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培红,占志强,林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50号申请人:陈培红。被申请人:占志强。被申请人:林秋红。申请人陈培红与被申请人占志强、林秋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占志强、林秋红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路42号、113号店面房产,保全价值为4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占志强、林秋红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路42号、113号店面房产价值480000元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