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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韩萍与宫宇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韩萍,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刚,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宇,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韩萍诉被告宫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萍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庚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