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63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合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