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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凤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何凤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08号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蒋钟被告:何凤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凤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