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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汤代尧诉被告湖南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汤代尧。被告湖南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车站路137号鸿宇公馆商业群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滕洪敏。委托代理人熊觉红,女,系被告公司人事经理。原告汤代尧诉被告湖南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发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粟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代尧、被告雨润发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熊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代尧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任职生鲜部营业员,月工资1700元。任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上班期间,原告同事拿了一只已经坏了的香蕉给原告吃,被被告发现,被告以此为由开除了原告,还从原告工资中扣除150元作为罚款。2015年2月4日,被告又叫原告去上班,直至2015年3月4日,被告无任何理由辞退原告,没有结算工资。原告因此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起建立;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7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50元;4、判决被告补发原告过年红包650元;5、判决被告退还违法克扣罚款150元;6、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失业保险费8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雨润发超市辩称:1、原告是废纸承包商鄢险峰雇请的帮工,每次由鄢险峰电话通知其做事,由鄢险峰支付报酬,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不打卡上下班,不受被告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3、公司防损部门对外来人员在超市的偷吃、偷拿行为经确认后有权进行处罚,故罚款150元无需退还;4、劳动法没有规定要发“过年红包”。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汤代尧,男,现45岁,具备劳动者资格。被告雨润发超市2013年9月13日成立,具备独立用工资格。2013年10月29日,被告雨润发超市将公司的纸皮及废品承包给鄢险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600元/吨,按当月卖出打包废纸的重量计算。鄢险峰需在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帮忙卸货搬运(有偿)。如鄢险峰需另外增加人员,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新增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承包费中支出,公司仅负责新增人员的生活补贴费56元/日。2013年11月8日,鄢险峰问原告是否愿意帮忙卸货,工资1700/月,原告应允。鄢险峰遂领原告到被告公司进行了身份登记,公司发给原告一张非正式员工的工作牌。公司需要卸货搬运的时候,由公司采购人员通知鄢险峰,鄢险峰再电话通知原告,两人一起到指定地点卸货搬运,做完即可回家。原告的报酬每月由被告财务部代发。2015年1月,原告违反公司规定吃了超市内一只香蕉,被监控记录到,被告因此罚款原告150元,从代发的工资款中扣除并通知鄢险峰以后不要再叫原告来卸货。2015年2月4日,鄢险峰因人手不够,未经被告同意再次通知原告来卸货,原告又做了20日,之后鄢险峰未再叫原告做事。结算工资时,被告依照鄢险峰申请欲按60元/日的标准代发原告20日的工资1200元,原告拒绝,认为工资不是按天计算,应按一个月工资发放。双方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方: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申请人自2015年2月4日至3月4日的工资1700元;3、补发申请人过年红包650元;4、退还罚没工资150元;5、支付经济补偿金2550元;6、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700元。该会经审理后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工作牌与公司正式员工相比有差异,原告的工作牌没有扫描打印的照片,工作牌编号000253与其代发工资条上的编号并不对应且不是唯一编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浏劳人仲字(2015)第159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承包合同、工作牌、工资条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将超市的纸皮及废品承包给鄢险峰,原告汤代尧受鄢险峰雇请从事超市的卸货搬运工作,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由鄢险峰安排,报酬由鄢险峰支付,只是工作地点在被告处,被告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原告,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请求确定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过年红包、失业保险费损失等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返还其罚没工资150元,本院认为,原告非被告员工,不受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约,原告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或违法行为,被告应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被告无权对原告进行罚款,故对原告请求返还罚款1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退还汤代尧罚没款150元;二、驳回汤代尧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汤代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粟 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