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武全、宋玉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