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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海燕与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途礼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燕,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途礼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燕,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蔡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士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西途礼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邓挥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海燕与被上诉人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途礼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海燕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8.35元,由上诉人胡海燕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