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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涛,秦永成,深圳市中南绿色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涛,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郑晓波,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永成,身份证住址广西。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南绿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街道大发埔大发路24号文坑工业区5栋2楼、3楼303。法定代表人李美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该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钟涛、原审被告秦永成、深圳市中南绿色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