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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40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芳义,李从军,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焦芳义,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住张店区南定镇电业村35号楼1单元101号。被执行人李从军,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生,住张店区南定镇苹果园小区南宿舍一街四巷北12号楼2单元6楼东户。被执行人马健,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生,住张店区南定镇点西村西山小区24号楼1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焦芳义诉李从军、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122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