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尹伊学、蒋运桂等与兴安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32号原告尹伊学,居民。原告蒋运桂,居民。原告李贵生,居民。被告兴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三台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亮,县长。原告尹伊学、蒋运桂、李贵生不服被告兴安县政府作出的兴政复不受字(2015)第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尹伊学、蒋运桂、李贵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伊学、蒋运桂、李贵生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回香代理审判员 杨安刚人民陪审员 唐仁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