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4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月新与谢利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月新,谢利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4758-2号申请执行人许月新。被执行人谢利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谢利丰所有的本田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利丰所有的本田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车辆牌号:浙A×××××,内容详见华丰评报字第(2015)第10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