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学高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高,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姜学高,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郝格庄村三巷13号。被告:王强(健),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郝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高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迟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