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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学高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高,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姜学高,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郝格庄村三巷13号。被告:王强(健),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郝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高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迟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