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范建国与吴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国,吴小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98号原告:范建国,农民。被告:吴小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国诉被告吴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建国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黄林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