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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士玲与黄靓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玲,黄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李士玲,女,汉族,1976年7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都市花园。被执行人黄靓,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教委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玲与被执行人黄靓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45万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执行费6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