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凤秀与欧志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秀,欧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苏凤秀。被执行人欧志坚。申请执行人苏凤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志坚支付赔偿款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欧志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志坚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