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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三门县恒通物资经营部与浙江省三门县万顺车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三门县恒通物资经营部,浙江省三门县万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恒通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定代表人:叶爱福。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万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定代表人:章正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恒通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万顺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不知去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53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