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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毛治中与陈忠平、常山县陈杰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治中,陈忠平,常山县陈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676号原告:毛治中。委托代理人:张肃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平。被告:常山县陈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法定代表人:陈忠平。原告毛治中诉被告陈忠平、常山县陈杰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治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毛治中负担。审判员  汪雨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 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