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云。被执行人:赵亮。本院在执行王金云与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邯县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金云向我院递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邯县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申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