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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武娥与陈燕春、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刘武娥,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陈燕春,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志雄,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娥诉被告陈燕春、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后人民币43元由原告刘武娥负担。代理审判员王道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