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武娥与陈燕春、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刘武娥,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陈燕春,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志雄,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娥诉被告陈燕春、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后人民币43元由原告刘武娥负担。代理审判员王道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