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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通过中介处理相关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颜 丽执行员 林毅鹏执行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 璞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陶璞 来自: